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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一名湖北婚检医生在网上发文吐槽:婚检的重要性,就是要坑死医生。
他的帖子很快就上了热搜。
据这名医生说,几个月前,有一男一女来做婚前体检,结果女的查出来患了艾滋病。
但是这个女的强烈要求不能告诉她的未婚夫。
这个女的如此要求,自然是有她的道理。
因为这涉及到她的隐私,她有权要求医生为她保密。
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里也有明确规定,未经感染者同意,医生不得将其感染的信息告知他人。
其实不仅是病情,按照条例规定,连可以推断出感染者身份的个人信息,医生都不得告知他人。
《母婴保健法》里也有规定:“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生育的疾病时,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,提出预防、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。”
但这里的“当事人”,是指体检的当事人,而不是结婚的当事人。也就是患者本人,但不包括家人和亲属。
因为病人的隐私确实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。特别是艾滋病又有其特殊性,稍有不慎,可能会让患者承受巨大的损失和压力。
但让人想不到的是,这名医生严格尊重患者的要求,也严格按照规定办事,替这位女子保密,却迎来了无妄之灾,差点就是杀身之祸。
原来这名女子和男人结婚后不久,男人发现自己被感染了。
男子一气之下,扬言要“弄死”这个婚前体检的医生。
网上有种说法,他已经提刀去找过婚检医生了。
他投诉到管理部门,这名医生被罚停职三个月。
当然,这名男子的心情可以理解,他也有他的道理。
婚前体检的意义在哪里?就是要检查双方的健康状况,是否适合结婚以及生育。核心目的是为了杜绝风险,或者把风险扼杀在摇篮里,而不是反过来。
艾滋病,又是对婚姻和生育有着重大影响的疾病。
无论是《民法典》,还是《传染病防治法》都有明确规定,艾滋病属于婚前应告知的重大疾病。
如果有所隐瞒,婚姻无效。
司法机关就公布过这样的案例:
四川雅安,一名女子婚后半年发现丈夫在服用治疗艾滋病的药物,追问之下,男人在结婚前就已经确诊得了艾滋病。
但他没有告诉自己的妻子,其妻子也并没有感染。
女子仍然以“恶意隐瞒重大疾病”为由,向法院起诉,要求撤销婚姻。
最终,法院也确实撤销了他们的婚姻。
需要特别强调,法院裁决的是“撤销”,而不是“离婚”。
就是说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。撤销之后,双方的婚姻状态是“未婚”,而不是“离异”。
这说明,一个人如果患有艾滋病,确实有告知另一半的义务。这是得到法律的支持的。
于情于理,也确实说得通。
毕竟,不管有多少的苦衷,如果得了艾滋病瞒着对方,结婚,甚至还生儿育女,不仅会害了对方一辈子,还会给一个孩子的一生带来不幸。
每个人的安全都是头等大事,法律也赋予每个人的健康权不受侵犯的权利。
这就真的是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。
唯独婚检的医生怎么说都没理,不仅落得个里外不是人,还要被罚。
还是在同样的地方,还是婚前体检。
一年前,医生发现女子感染了艾滋病毒。
医生告诉了男子。
男子选择了取消婚姻。
女子以医生侵犯自己的隐私为由,将医生投诉到管理部门。
医生也被罚停职三个月,不得已选择了离职。
这实在是有些让婚前体检的医生不知所措了。
也难怪这位医生会发文吐槽。
就像是一个死局,无论说与不说,总会得罪一方。
而任何一方,都可以去投诉。一诉一个准,铁定受到处罚。
还无法喊冤,因为都有法规作为依据。
相比之下,云南的医生就轻松多了。
云南省从2021年施行的新的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,规定得非常清楚: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,本人不告知的,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;感染者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毒的事实告诉其配偶、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,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隐私权要尊重,健康权要保护,婚前体检工作也要开展。
多出台一些像云南的这种条例、制度和规定,大家都可以少很多麻烦。
或者,既然婚检是双方一同参加的事情,那不如就一式两份,一视同仁。
没事儿皆大欢喜,有事共同面对,商量着把事情解决了。
婚前体检的意义,本来就在此。
也许事情没有那么麻烦。
即便相关的法律和规定隐私权和健康权有了顾此失彼的尴尬。
但也有法律专业的人提出了专业的意见:健康权大于隐私权。
这是很好理解的。
毕竟,人活着,比什么都重要。在身体健康面前,有些隐私权需要作出让步。
何况,艾滋病很特殊,对另一半,对家庭,对下一代,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实在是深且远。
又何况,将感染了艾滋病的事实告诉另一半,又不是广而告之,对隐私权的伤害倒也没那么大。
另一半是利益相关方,实在是有知情的必要。
毕竟,两个决定结婚、携手走过一辈子的人,这点最基本的坦诚实在是应该有。
那主管部门为何对在婚前体检的医生发现一个人感染艾滋病,告诉和不告诉另一半的做法,都要处罚呢?
这背后的关键原因应该不是在法律、规章制度相互矛盾的尴尬。
相关人员怕麻烦、不担当、不作为才是根本。
因为有人来投诉了,因为有人闹了,他们惹不起,就让相对好说话、比较好拿捏的人做出让步,受些委屈,方便息事宁人。
这种谁闹谁有理的处理方式,实在是有失偏颇得很!
也是造成这种尴尬的根源所在。
作为执法者,需要有不怕麻烦、不怕得罪人的担当。
只有这样,大众心中“恶人要有恶报”的朴素愿望才能达成,法律的意义也才能显现。
广西一韦姓男子在南宁某村里承包了280亩地种西瓜。
随着西瓜陆续成熟,大部分已采摘,瓜田里还剩一部分没摘。
这时候,村里有人来讨瓜,韦先生觉着乡里乡亲,几个瓜也不是大事,就送了。
但不知为何,村民之间就传开了,说韦先生地里的瓜不要了,免费摘。
结果不仅本村的,甚至隔壁村的人都来了,扛着麻袋、骑着三轮,甚至有人开着货车,涌入韦先生的瓜地里,不分昼夜,抢瓜搬瓜。
地里的劳动工具被毁了,一些设施也烂了,水管都压断了……
韦先生和工作人员拦都拦不住,最后还发生了肢体冲突,报警了。
此事最终警察的具体处理如何,目前不详。
反正韦先生很纠结,眼下的损失先不说,明年还要不要承包土地继续种瓜,难下决定。
这么多年来,“组团偷菜”的事屡见不鲜,也屡禁不止,最根源的问题还是有些部门在处理时,只图简单了事,没有主持基本的公平公义。
明明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摆在那,明明是非也很明显,但就因为坏人有一大群,坏人过于不讲理,坏人足够无耻又无赖,执法者就只想着赶紧把事情敷衍过去。
也恰恰是这样,让那些只要底线足够低,只要豁得出去的人,总能占到便宜,甚至还有些上瘾。
湖北武汉有个90后的小姑娘,大学毕业后雄心勃勃地回到老家创业搞种植。
她借贷了上百万,承包土地种南瓜。
刚开始,瓜地里少几个瓜,小姑娘觉得都是乡里乡亲,没计较,也没声张。
可没想到她的大度,却让村里的老人尝到了甜头,成群结队到瓜地里去偷瓜。
谁去晚了,摘少了,还觉得自己吃了亏。
被小姑娘抓了现行,这些老人就声称自己有高血压、心脏病,躺在地上打滚,要死要活地威胁她。
小姑娘找村干部调解。
这边还在村委会没调解完,那边有人提着刀到地里把瓜乱砍一通泄愤。
小姑娘创业之初,对各种困难都有预想,万万没想到会被这些泼皮无赖的老人折磨得无所适从,最后连给工人的工钱都给不起。
小姑娘报警,但是面对这些偷瓜的老人,警察也束手无策,只能口头警告、教育了事。
但话说回来,如果口头教育对这些人有用的话,那他们也干不出既偷瓜,又讹人的勾当来。
但与河南一位种瓜的大爷相比,这位武汉姑娘又算是幸运的。
河南种瓜的大爷也遇到了相似的事情,周围的村民,特别是一些老人,把他的瓜地当成了免费进货的地方。
有一次大爷到瓜地里正好碰到一个老太太在偷瓜,在阻拦时,两人发生了拉扯,偷瓜的老太太摔倒在地,把膝盖磕破了皮。
还不等大爷打电话,老太太先报了警。
警察处理的结果,大爷不仅损失了瓜,还要给赔付老太太300块钱的医药费。
种瓜大爷的老伴儿听说了,直接气得瘫坐在地,嚎啕大哭。
这些人秉承光脚不怕穿鞋的江湖经验,仗着自己年纪大、底线低、脸皮厚,敢耍无赖,敢胡搅蛮缠,更仗着“法不责众”的不成文规矩,赌定一些执法人员怕麻烦,不会真拿自己怎么样,越来越嚣张,一次又一次刷新我们认知的下限。
甚至还形成了一种“吃大户”的经验。好像谁努力创造财富,就活该被他们缠上薅羊毛。
但我们明明是有法可依的。
《民法典》就明确规定:“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破坏。”
也就是说,问题还在执法的一端。
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执行的话,完全是可以对这些人予以严厉处罚的。
针对偷瓜行为,《人民日报》就明确说:“只要是偷,就是违法。若偏袒违法者,不仅让受害者遭受双重伤害,还会主张违法者气焰,侵袭法律尊严。”执法者要严格执法,“经得起‘吃瓜群众’的审视,经得起正义的考量”。
可谓是一针见血。
法律条文明明白白地摆在那里,如果总是落不到实处,结果就是好人吃了亏,坏人没报应,老实人一次又一次被撞到头破血流。
如果一直这样下去,那陷入尴尬的可就不只是婚检的医生,陷入困境也不只是种瓜的瓜农,而是我们大家,乃至整个社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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